最近湖北高院分享有關老人贍養義務的案例,引起了眾多關注,這起案件涉及70歲的王某與子女之間的爭議。王某某是一個農民,在年輕的時候以包田種地為生,但是因為家暴行為受到詬病,而且在家庭中也很少提供經濟補貼,隨著年齡增長,王某某的體力和身體機能大變得很差,也需要子女贍養。但是王某某的6個子女卻以父親并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為由,拒絕承擔有關的贍養責任。其子女認為只要放棄繼承權就能夠擺脫贍養義務,并且聲稱父親在年輕時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我們就有權利拒絕贍養。

這起案件在庭審中,湖北高院從法律角度出發,研究本次案件,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繼承法的規定,子女有義務贍養年邁并且無法自理的父母,放棄繼承權也不意味著能夠完全去擺脫贍養責任,仍然需要進行贍養義務。法院也考慮到在王某某年輕時并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撫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必須盡力撫養子女,為子女提供必要的教育和生活支持,在這起案件中,法院認為子女不應該因為父親年輕時的行為拒絕承擔自己的贍養責任,畢竟贍養義務是每一個家庭的責任,必須以維護家庭團結與親情作為原則。

這起案件湖北高院判決王某某的子女分攤父親的醫療費,也引發了人們對贍養義務的思考和討論,在當下的社會中需要加強贍養制度的宣傳和教育,提高每個人的法律意識以及家庭責任感。

王某某會無人贍養,也是因為自身在年輕時并沒有起到贍養義務,并且有家暴的行為,使其子女十分討厭父親,所以拒絕撫養,也說明了每個人在成為父母時,都必須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不然在年老時就會出現無人贍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