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在該案件中認定了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存在著不一樣的性質,紅包是屬于贈予,而微信轉賬則是屬于借款,因此在該案件中判決被告周先生需要償還劉女士借款12900元。

案件中的劉女士在2019年通過微信認識周先生,雙方認識不久周先生就以各種各樣的理由多次向劉女士借款,從2020年到2021年期間劉女士通過微信紅包以及銀行轉賬的方式,一共累計向周先生轉款15669元。后續劉女士多次向周先生催要都沒有任何結果,針對劉女士所給予的這些款項,周先生向法院辯稱,這些并不是借款而是劉女士贈予自己的。

通過法院搜集到的證據認為劉女士通過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向周先生提供資金,因微信紅包本身含有贈與的意思,再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劉女士一共通過微信紅包向周先生給予的資金累計是2769元,這種是屬于劉女士自愿的贈與行為,這2769元周先生無需償還,但是劉女士剩余的12900元都是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周先生并沒有任何的證據能夠證明劉女士的贈與目的,法院考慮到周先生曾經表達過向劉女士借款償還貸款等情況,法院認定劉女士通過微信轉賬向周先生支付的錢是屬于借款。

根據本案法官也給出了依據,雖然微信紅包以及微信轉賬這兩種都是通過微信這個軟件操作向對方付款,但是應該從微信的不同功能以及屬性上對紅包和轉賬這兩種付款性質加以區分認定。微信紅包是社交功能的一種經典體現,而紅包設置的金額是上限200元通常情況下意味著自愿贈予,不需要返還,但是轉賬并不相同,如果轉賬不能夠舉證是自愿贈予,就會被判定為借貸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