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的南通市如皋法院接受了一起勞動者因工作時間摸魚被單位辭退而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案件的經過大約為在某科技公司擔任普通員工的李某,去年9月份時在上班時間應用自己工作的電腦瀏覽了關于娛樂圈的一些花邊新聞,李某在工作時間利用電腦進行摸魚的這一行為,在當時恰巧被人事部巡查,人員發現進行了拍照行道,今天晚上人事部就下發了通知,針對李某作出了勸退處理的行為。

李某在收到公司發送的勸退處理公告之后不服來到公司找領導進行申訴,申訴三天過去之后,科技公司仍舊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李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布滿公司這種做法的李某之后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進行賠償,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調查仲裁委員會,針對李某申請的勞動仲裁給予支持,公司卻不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發起了訴訟。
經法院進行審理之后,根據公司的員工獎懲制度規章進行分析,我上班時間進行摸魚的這種行為只屬于輕微行為過失,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只有構成重大過失,公司才有權利解除勞務合同,因此法院依舊判決公司需支付李某為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科技公司針對法院一審判決依舊不服再次提起上訴,二審之后法院依舊維持一審的原判,二審時法官表示,單位是有權利可以將上班時間多次摸魚的。行為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而納入到規章制度之中,但李某所在的用人單位和李某以此作為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有更加充分的證據以及理由,根據正當的程序進行解聘,且案件雖法院判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但并不是支持勞動者上班摸魚的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