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時期婚姻制度,古代女子想要提出主動離婚,那么需要滿足休妻、和離、判離這三種情況當中的一些條件。如果女方犯了七出之過,男方犯了三不去,那么最終就可以通過休妻來離婚,妻子與丈夫協議之后,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協議離婚,這種做法在古代被稱為和離,大多也都是男方提出、女子提出的少。判離是指官府判定夫妻二人義絕或斷離,兩種情況是強制性離婚,女子也可以得到離婚的結果。
何為七出、三不去
所謂的七出其中包括不順父母,就是不順從、不能好好的照顧公婆,二為無子,就是女子不能生育,無法傳宗接代,三指淫,就是說女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不正當關系者。四為妒,妻子不能有著極強的嫉妒心,五是有惡疾,就是說女子患有重病或者惡性傳染病,沒多嚴,妻子話多挑撥關系,七為盜竊,就是說妻子隨意動用男方家產。三不去指的是無歸所不去,就是說妻子沒有了娘家不可以被休,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三年喪期,丈夫不允許休妻;先貧賤后富貴,不允許休妻。

歷史上和離的出處
歷史上和離與現代的協議離婚有些相似,也就是說男女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擬定離婚協議和離,大多數在古代都是由男方提出的。在歷史上最先出現合理說法的是唐朝,《唐律·戶婚》中有規定,若夫婦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就是說雙方既然已經沒辦法共同生活了,在協議之后雙方同同意離婚,男方需要簽訂方親書宣告婚姻解除。歷史上唐順時期風氣較為開放,對于婦女改嫁之事并沒有太過反對,只是依然重男輕女,女方沒有權利,只能男方提出。

所謂判叛離
官府判離分為義絕和斷離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都屬于強制性離婚,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毆打、殺害等事情,必須強制性離異,違者判處刑罰。這個范圍包括妻子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姐妹,以及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姐妹自相殺,以及丈夫的以上親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