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一起男子偷賣女朋友黃金項鏈用于戀愛開銷的案件公開審理,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偷女朋友東西犯法,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竊取或占有他人財物,屬于盜竊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財產,構成盜竊罪。

據了解,原告邵小姐有天在家中翻找要給母親使用的項鏈,結果發現兩條黃金項鏈喝幾個黃金耳墜、鉆戒等都不見,懷疑家中進過小偷,但想了想只有男朋友有自己家的鑰匙,隨后男朋友坐火車離開了上海,邵小姐懷疑是他偷了自己的東西,選擇報警,經過一番確認,男朋友于某才承認了自己的盜竊事實。

根據于某描述,自己難以承擔戀愛開銷費用,選擇用這種方式承擔兩人的花費,最終法院對于某作出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追繳贓物發還被害人的判決。這件事給人們以啟示,就算將偷盜的錢財用于兩人共同開銷,也不應該在未經他人同意且知情的情況下將財物挪作他用,于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邵小姐的個人財產,受到相應的懲罰也是理所應當。

有網友表示,于某的行為就是“打腫臉充胖子”,而且真正在戀愛中花銷有多少并沒有詳細的清單,也有可能他將一部分財產變賣行為挪作他用。還有人表示,變賣女朋友財產談戀愛的行為不管怎么看都是不對的,這實際上是女方在用自己的錢談戀愛,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根據透露,于某是“擔心她嫌我窮看不上我”,這番話也引起人們的反思,如今情侶戀愛中,物質條件成為越來越重要的考察標準,單純的愛情已經幾乎消失,這是時代的進步,還是人們觀念的改變,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