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5月31號根據法治日報最新報道:5月30號上午太原市中院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在發布會中介紹了《太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白皮書》以及在太原發生的五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就是“馬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該案件也引發了輿論關注。

根據法院描述被告人馬某某在北京時間2020年12月份和被害人王某某的奶奶正式確定了戀愛關系之后,被告人就和被害人王某某以及王某的妹妹一起生活,被告人馬某某明知道王某某只是一個年僅13歲的未成年人,還強迫王某某多次和其發生性關系,并且偷偷實施猥褻行為,之后被害人王某某在送到醫院檢查的時候,已經被診斷出患有了多種婦科疾病。
隨即檢察院就以馬某某犯強奸罪以及猥褻兒童罪提起了公訴,該案件經過太原中院審理之后,馬某某在和王某某的奶奶確定戀愛關系之后,多次并且長期去奸淫不滿14周歲的王某某,犯罪情節惡劣已經構成了強奸罪。同時被告人馬某某多次向王某某實施猥褻行為,這種行為也構成了馬某某猥褻兒童罪。

該案件經過法院審理對于被告人馬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猥褻兒童罪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之后將執行馬某某有期徒刑19年。
關于本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部分,法院根據綜合考慮支持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家庭所提出來的檢查費,營養費,醫療費等費用。
太原中院在發布會中也認為這一起案件最典型的意義就是被告人除了要給予受害人人身損害,包括心理康復治療所產生的損失之外,還要給予受害人精神補償,才能夠體現出我國法律對于未成年人的優先特殊保護原則。
